甘肃药品批发多仓协同管理办法:主体方与协同方仓库条件
管理员 · 2026-10-29 11:40 · 7 次浏览 · 约 2 分钟
政策依据
甘肃省药监局2025年11月印发《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试行)》,借鉴浙江等省经验,推动仓储运输资源整合;此前2024年第8号通告明确现有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过渡要求。
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要点(2025年11月)
- 具备以下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申请开展多仓协同业务:
- 主体方为省内企业的,药品仓库应符合《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有关要求;协同方的药品仓库应具备与多仓协同业务相匹配的现代物流信息化系统条件。
- 主体方为省外企业的,省内协同方应符合《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有关要求。
- 立足全省药品流通企业仓储与运输资源整合,提升流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
现有企业过渡要求(2024年第8号通告)
- 现有批发企业对库房面积没有硬性要求,原则上仓库面积不得低于原自营仓库面积。
- 根据药品经营规模配备必要的动力输送线等设施设备,并逐步达到《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规定的条件。
第三方物流与异地设仓(2018年意见)
- 物流中心仓储作业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立体库房或高架库房按 4 米/层折算平面面积)。
- 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置的仓库应为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整体库房,仓库面积不低于异地设仓所在地药品批发企业的最低要求。
企业准备
有意开展多仓协同的甘肃企业,先对照《甘肃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指南》核查主体仓或协同仓条件;现有批发企业按过渡要求逐步升级设施设备,异地设仓按所在地最低要求核算面积。
官方出处
本文为平台原创整理,具体以甘肃省药监局文件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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